教学文件
文理学部学业导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5-30   来源:文理学部   
 

  (文理学部[2016])

  为配合完全学分制更好实施,充分发挥教师对学生学业的指导作用,改革和完善学业导师制度,促进学业导师工作实效,在学校学业导师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等文件的指导下,特制定文理学部学业导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导师资格和职责

  第一条 文理学部在职专任教师,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包括双肩挑或管理岗位)(辅导员除外),有合理的知识结构、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沟通能力。

  第二条 有较强责任心,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三条 熟悉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了解相关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及课程设置等。

  第四条 导师需熟悉学生基本情况。掌握学生姓名、年龄、性格、爱好、特长、专业类别、学生及家长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大学生活及学习。

  第五条 导师需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学习生活、指导学生行为规范、选课选专业、科技创新项目、学科技能竞赛、社会实践活动等,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学生适应大学生活的能力以及专业归属感,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人文素养及综合素质。

  第六条 导师需尽可能将导师工作与指导学生辅导答疑、科研创新、毕业设计、就业实习等结合起来,形成跨年级、跨专业学习梯队,尽可能实现全程跟踪学生的学习状况。实现导生制,倡导高年级学生指导低年级学生,不同专业学生相互交流等良性循环。

                              第二章 导师遴选和聘任

  第七条 遴选程序:教师自荐—系部推荐—学部审核,符合条件的教师自愿报名,通过自荐、他荐以及学部推荐的方式,由系部根据其教学、科研及工作态度等进行推荐,上报学部审核,并建立导师信息库。

  第八条 学业导师实行学生、教师双向选择制。导师指导对象以本专业、本学部学生为主,并覆盖到全校学生。每个学业导师原则上指导同级学生3—10名,双肩挑或管理岗位教师可适当减少。

  第九条 学业导师实行淘汰制。学生中途提出更换导师,经核实确有正当理由可同意更换。

  第十条 凡符合导师资格的在职专任教师均有义务承担学业导师工作,英语、日语、应用统计学、公共关系学等学业导师原则上由符合条件的本专业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学生自主选择有导师资格的公共基础课教师担任。

  第十一条 通过学部统筹,确保每位学生都有一位学业导师,全程跟踪学生的学习状况。学业导师按照学生专业兴趣和特长,跨班级、跨年级指导学生,形成跨年级专业学习梯队。

  第十二条 学业导师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全过程专业学习指导,聘任后原则上不予调整(除特殊原因之外)。确有特殊原因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文理学部符合导师资格的专业教师原则上均需要担任一定量的导师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基础课教师担任文理学部各专业及外学部相关学业导师。

                              第三章  导师考核及激励

   第十四条 学部确定由教学副主任具体分管学业导师工作,主要负责学业导师的聘任、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担任外学部学生学业导师工作的,原则上由本学部负责考核。

   第十五条 学部从本单位的专业特点、师资力量、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制订学部学业导师工作实施方案,具体指导、协调学业导师工作。

  第十六条 学业导师工作纳入学部骨干教师教学激励计划团队并进行考核,与学业导师所属教学团队签订目标任务书并明确职责。

  第十七条 学部对学业导师每学期末考核一次,导师本人需提交考核表、测评表和完整的工作手册等考核材料。导师考核依据:学生评价(50%)、导师自评(20%)和学部评价(30%)三个部分。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凡不按时提交材料或材料不齐全者,其导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八条  学业导师专项经费由人事处管理及发放。平时发放80%,学部考核后排序,前10%的补足至120%,末10%不补,其余补至100%。

  第十九条 导师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并上报教务处备案。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学部将取消其导师资格,并扣发一定比例的导师津贴。

  第二十条 在教师职称晋升、定级以及年度评优中,学部将学业导师工作列入重要的教学考量依据。对于学业导师考核不合格的专任教师、或拒不认真完成导师任务或不履行导师责任和义务的专业教师,原则上不能参与学部评优或职称晋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遴选研究生导师时学业导师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本考核管理办法自文理学部部务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文理学部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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