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理学部[2016]**号)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凡按照我校与其他境内外高校、企业和国际组织等机构签订的交流协议,经学校公开选拔批准,即将赴对方高校进行为期一学期(含一学期)以上各类交流学习,或在对方企业、国际组织等机构实习2个月以上(含2个月)的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交流生”)。
第一条入选学生赴海外交流学习所在学期,需遵守《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籍管理条例(试行)》,按时到校注册报到并参与所在班级全部课程的正常学习。
第二条入选学生因报考研究生等原因需要提前离校实习的,需书面提出申请并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获得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复后方能离校,否则将对当事人以旷课论处,并取消其海外学习实习资格,且学生离校实习期间的安全责任由本人自负。
第三条学生提出离校实习申请,需向学部同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 提前离校实习的书面申请书(附相关院校关于研究生招生的条件说明及相关文件。(学生及监护人签字确认)
2. 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协议或实习证明。(附单位公章)
3. 提前离校实习安全责任承诺书。(学生及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 学生提交离校实习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需经学部部务会讨论后,上报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得到正式批复后方能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赴外“交流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执行。
第六条 本管理规定经文理学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理学部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