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学校做好学位授予工作,特成立文理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规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15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主任由学部主任或学院院长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主要从学科专业带头人、教授及研究生导师中遴选,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5年。
第二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核申请学位人员学业资格,做出建议授予或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审核本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领域培养方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审核增列或调整的学位授权点方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审核专业招生计划及指导教师、答辩组长名单,提出初审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组织评选优秀学位论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6、制定学位授予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7、研究与处理其它与学位有关的事项。
8、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或其他相关事宜时,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人数应大于等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并经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及以上票数通过,视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主任当场宣布,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凡因出国一年以上及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进行人员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批准方可。
第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文理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文理学部
2016.7.1
附:文理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郑佩芸
副主任:方红
委员:罗琳、吴越、朱小麟、詹晓琳、许艳、赵枫
秘书:欧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