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部公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9-01   来源:文理学部   

沪二工大教[2013]220号  


各学院、部、中心,机关、直属各部门:
    为了规范对在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现将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在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处理办法适用的对象为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所指的考试为校内组织的期中、期未考试,以及学校组织的本校学生参加的其它各类考试,本校学生在校外参加其它考试,被认定为违规的,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或者未经同意传、接物品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客观题错误答案或主观题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学生,该考试科目成绩单记为“0”分,并注明考试“违纪”,不能参加课程的补考,可以参加重修,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该考试科目成绩单记为“0”分,并注明考试“作弊”,不能参加课程的补考和重修,根据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休学一年或开除学籍处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作弊的;
(四)携带并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五)第二次作弊的。
    第八条 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交由校保卫处处理,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学校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学生应当场签字认可,对于拒不签字的,由监考老师注明原因。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学校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在校内课程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在15分钟内上报考试课程所在教学单位主考,教学单位主考核实情况后,应在30分钟内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和证据,并在30分钟内通报学生处。
    在学校组织的其它考试过程中,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应在考场临近区域设置临时考务办公室。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在15分钟内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和证据,并在30分钟内通报学生处。
    考试结束后,通过其它途径或方式发现学生考试违规的,教学单位应在核实详细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并视情况同时通报保卫处进行协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进行核实,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报学生处。
    学生处在接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信息通报后,应尽快作出处理决定。学生处对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在2小时完成学校发文,并进行公告;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报最近一次校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三条 本校学生在校外参加其它各类考试,被其它教育考试机构通报为考试作弊或违纪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应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学号、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如确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学生档案中,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颁发的《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考试作弊(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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